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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是全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代表、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: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赋予的权利和文件规定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、宣传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指导广大群众消费,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。
第三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下列权利:
1、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;
2、消费者享有了解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,享有要求经营者提供明码标价所规定项目内容的权利;
3、消费者在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的权利;
4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安全卫生、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;
5、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,有权要求修理、调换、退货;对不合格的服务,有权要求重做、改进的权利;
6、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,有权提出批评、索赔和投诉、起诉的权利、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第四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、技术监督、卫生、司法等部门保持密切关系,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。其职责:
1、宣传国家用经济方针和政策、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消费与生产的关系;
2、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,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;
3、协助政府有关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、价格、计量等进行检查,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、揭露或建议行政机关处理;
4、进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跟踪,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,参与有关部门的评优活动,组织评选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和服务;
5、受理消费者投诉、调查、调解消费纠纷;
6、支持消费者或代表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,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;
7、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,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查询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《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可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章程;
2、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桐城市消费协会发给省消协统一印制的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选举、被选举权:会员有权选出代表参加消费者协会理事会的选举。
2、投诉优先权:消费者协会优先受理会员的投诉。
3、购物优惠权:会员在消费者协会指定购物单位购物,凭会员证享受优惠待遇。
4、消费咨询优待权:会员有权免费获取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资料及书面咨询服务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1、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2、会员应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。
3、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协会章程。
4、会员投诉和反映情况,必须实事求是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或市消费者协会,并向发证单位退交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缴费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由市直有关部门、社会团体协商推举产生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,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在理事会上通过。
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,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。
第十九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配备宣传报道、投诉咨询、质价监督等专职或兼职干部,以便开展各项工作,秘书长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,并向会长负责。
第二十条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,在受市党政领导的同时,受上级消费者协会的指导。各乡、镇可根据实际条件,适时成立当地的消费者分会,受市消费者协会指导。
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五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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